根据多年来对中土双方企业贸易纠纷的处理过程中,大致的问题有以下方面:
中国方面;
- 均没有完整的产供销正规合同,以形式发票替代正规合同,
- 利用中国律师按照大陆法系原则签订英美法系合同,造成责权利脱节,
- 法制观念淡薄,不到万不得已不会积极维权,偏听偏信土耳其企业的还款承诺,
- 自我保护意识差,不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
- 遇事取巧不会老实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和维权,
- 国际贸易规则不懂,很多贸易没有严格限定合同要约,
- 对贸易对象不了解,只顾眼前利益,
- 相互间恶意竞争造成对手有利可图,
- 过于轻信外国企业实力,合作前均没有做企业的信誉静止调查,
- 均没有按照国际贸易正规程序进行不可撤销信用证交割,为了企业利益最大化使用现金网络交易。
- 轻信长时间合作伙伴的经验主义。
土耳其方面;
- 针对中国企业问题有选择性的进行贸易款拖欠.
- 假冒中国企业伪造贸易贸易清关文件.
- 利用清关时效恶意违约.
- 利用形式发票漏洞对违约行为依法获得保护.
- 利用中国人重感情、重长时间合作的心里进行欺诈.
- 利用中国崇信洋人均富贵心里进行欺诈.
- 利用中国企业不会尽职调查进行夸大宣传进行欺诈.
- 不重契约精神,贸易往来以狡猾和不诚信处理两国间贸易。
- 利用中国企业间恶意竞争的方式进行敲诈.
- 利用中国企业只顾眼前利益而对贸易本金进行觊觎.
- 不重信誉,诚信,和长久往来;只重利益和既得利益.
- 恶意毁约,没有诚信意识.
- 善于利用中国企业和公民的善意思维和处理事务方法.
- 善于利用中国企业和公民的司法懒惰和得过且过心里.
- 善于利用中国企业和公民维权意识淡漠和不会计较过往的心里.
- 善于利用我国政府善意保护国外投资者的心里和政策
土耳其司法方面;
- 审理时间长
- 审理程序复杂
- 审理阶段证据收集费用昂贵
- 对方律师往往会采取拖延和延宕策略
- 对方当事人会利用司法漏洞进行资产转移
- 土耳其法庭存在一定程度的不正确自然正义保护习惯原则
-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根区别
- 我们企业提供证据的不合规造成的审理迟缓